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并反馈。
第四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的城市、街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进行评审认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发现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以向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其称号。
责任编辑:康金山 |
- 2017-04-14厦门市主要领导调研全国文明创建工作
- 2017-04-14厦门市各界积极践行《厦门会晤市民文明公约》
- 2017-04-14厦门市各界积极践行《厦门会晤市民文明公约》
- 2017-04-13厦门思明文明参天树众人培沃土 提升城市文明素质
- 2017-04-13邵武市委文明办: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文明创城百日攻坚战”主题活动
- 2017-04-13“助力厦门会晤 做文明有礼小东道主”主题活动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