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人民日报)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句歌词既刻画了水浒英雄的豪侠之气,也是对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最形象的解读。现下,一些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实案例,却让“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会难题。所幸,“好人法”几经修订,最终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众要准确把握“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不能将这个原则简单化或是扩大化。他的完整描述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警惕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更要防范“社会青年”假见义勇为之名,行斗勇斗狠之实。
宣传“好人法”,为见义勇为加油鼓气。过去我们“扫文盲”,而今我们要着重“扫法盲”。对于中国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法律很有距离感,他们不仅对具体的法律条款知之甚少,甚至可能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因此,鼓励见义勇为,首先要对“好人法”进行最广泛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对“好人法”进行宣传报道,发动各级司法部门,特别乡镇司法所,对群众进行最直接,深入的宣传解读。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逐步涵养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
善用“好人法”,发挥法律最大效用。法律只有被善用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一方面,对不善于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见义勇为者,司法部门应当主动介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对试图通过钻“好人法”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之徒要严加惩戒。“好人法”看似简单,却是保护见义勇为的利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良方,改善人与人关系的粘合剂。
此外,“好人法”还需要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保障。公安部在近日发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除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因此,地方政府要做好为见义勇为事先“埋单”的准备。同时也要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让见义勇为者既有“面子”,又有“票子”。
立法保障,让好人不担责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的“侠客”,而不是漠然的“看客”。让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看客”有望变“侠客”,反之亦然。(浦楠)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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