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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托底让勇者更有力量
http://wmf.fjsen.com 2017-03-28 09:12:12 言旭 来源:东莞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近日,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3月21日《人民日报》)

假如路遇凶险,是及时站出来制止,还是退在一边观望等待时机,抑或干脆是视而不见?这恐怕是很多人在见义勇为时面临的问题,也可以称作道德困惑。因为他们一方面要面临显而易见的凶险,另一方面又可能要承担无法预测的损害。可正是这种犹豫不决或者冷眼旁观,就会放纵加害者,加大受害者的损失。

法律是一剂拯救道德困境的良药。将“见义勇为免责”明确写进《民法总则》,更有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套法律规章,甚至还有一些地方规章里有奖励见义勇为的规定,这无疑如一剂强心针,极大地打消了“救不救”的疑虑,坚定了勇敢者的决心,为弘扬社会正义注入一股巨大的力量。

法律一小步,文明一大步。见义勇为入法,这只不过是万千法律条文中的一条,但这条法律背后透着浓浓的制度善意。它让那些犹豫不决者放下思想包袱,让旁观者勇敢向前迈一步,对加害者产生心理震慑。见义勇为入法可谓是一招活棋,激活了维护正义的社会力量,打击了邪恶的嚣张气焰。别小看这法律制度完善的一小步,它绝对是社会文明前进的一大步。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需要细化。“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的规定具有指导性,还需要更细化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司法解释或部门、地方性规章的出台。对责任人、受益人、加害人等进行明确的划分,将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维护明确下来等。因此,这就呼唤更多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以完善“好人法”法律体系。

有法律托底,勇者才更有力量,勇者的脚步才更加铿锵。(言旭)

责任编辑: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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