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相比,直接删掉了施助者的民事责任,对施助者作出了更有利的规定。
近年来,社会上屡有施救者因救人不当而承担责任的判决,一时间“扶与不扶”、“救与不救”、“见义勇为与不为”成为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两难选择更是让整个社会笼罩在“没有无缘无故的好人”这样的法理推断下。其实,早有不少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方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则有《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出台,但均未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此次民法总则特别规定的第一百八十四条,则以民事基本法的高度为社会定了调,为好人撑了腰,可谓以法之名呼唤好人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关切和回应。
首先,保护力度大大增强。从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上升到民事基本法,法律效力得以提高。而且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权益,到保护其消极权益即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为好人提供了更周全的法律保护。
其次,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早前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都局限于见义勇为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仅包括了见义勇为,还包括了更多类型的善行义举。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属于该条规定的救助行为,就无承担民事责任之忧。
第三,社会效应更加积极。法谚有云:“法律是明灯,指引着生活的航程;法律是标尺,刻画出人生的去从。”删除救助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无疑向社会昭示了我们所坚守的价值选择——积极鼓励与人为善,大力倡导善行义举,弘扬传承好人精神——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有法律给撑腰,越来越多的好人会放下顾虑,积极救人于危难之中。
可以说,此次民法总则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回应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道德疑虑,缓解了我们长久以来的道德焦虑,指明了整个社会应该遵循的道德方向,为我们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的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以法之名,我们呼唤好人精神;有法撑腰,大家更应践行好人精神!(韩茜)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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