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国家旅游局日前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据介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修改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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