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建设分别作出部署。(12月31日 《人民日报》)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近年来,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稳步推进: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日前,国务院同时出台“两个诚信指导意见”,从政府到个人,社会诚信体系渐趋完备。对于进一步弘扬社会信用正能量,倒逼并引导以政务诚信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具有鲜明的导向价值和时代意义。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必须率先垂范、取信于民。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支柱,如果支柱不复存在,整个信用大厦就会坍塌,企业诚信、个人诚信就无从谈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强化政务诚信管理,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细胞和基石。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以及“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等不诚信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对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要为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对逃废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等失信行为,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政务诚信与个人诚信应形成良性互动,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的提升。政府施政的基础是民众的认同,必须始终把执政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徙木立信之态取信于民”,从而带动个人诚信的培育和发展。(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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