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建阳缘何出了宋慈?
宋慈的“洗冤说”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复置诸路提点刑官”,并下诏说:“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于是,宋真宗亲自挑选朝官中“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为各地提刑官。设立提刑官公允断狱,完善对府县监督的司法制度,这些举措是宋慈和《洗冤集录》出现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法医检验有悠久的历史,在战国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他们根据伤、创、折、断的深浅及大小来定罪轻重,当时已确立有法医检验制度。检验史上也不乏优秀人才和经典案例,如张举烧猪、严遵疑哭、王臻辨葛等,但这些只能称得上技巧或方法,远未形成一门法医科学。
历代文献屡见法医检验资料,宋代出现了更多治狱之书,如无名氏的《内恕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这些书籍大多是案例记录,为我国法医学发展积累了大量经验,但都不是体系完整的法医著作。
为什么在成千上万的官员中脱颖而出的是宋慈,而不是其他人?
宋慈早年充任江西提点刑狱叶宰的参谋,随后经历四任提点刑狱官,具有相当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洗冤集录》中记载的大量案例、检验方法和法医思维,都来自于宋慈的办案实践。
法医鉴定通常被定义为“应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宋慈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意思是,法医鉴定就是诉讼案件的证据,是案件重中之重。判人死刑,没有证据无从谈起。所以,法医鉴定就是“洗冤”。宋慈强调“洗冤说”或鉴定的“目的说”。
“‘洗冤说’有两层意思,一是通过鉴定来洗除冤枉;二是洗除误鉴、误判。”黄瑞亭说,这是鉴定本质所在。在对法医工作的认知上,相较前人和同代人而言,宋慈无疑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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