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化的执行措施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8日说,“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警示,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用好用足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追究刑责等强制手段。”(9月28日 《新华社》)
守信与失信,有的时候就是一念之差。有些失信是由于个人的时间管理意识薄弱产生的,如未能信用卡及时还款,导致出现信用污点;有些失信,则是由于个人的诚信意识不强产生的,如欠款逾期不还;还有的失信,则是失信人的蓄意拖沓产生的,如失信人故意四处借债,而后以自己“一无所有”为理由,拒不还款。
失信的程度不同,自然需要不同的惩处措施。随着诚信社会建设的深入,我们目前已经建立了社会信用统一平台,对于个人诚信信息的联网,也在逐步完善中。这意味着,在信息化手段下,失信者的信息将无所遁形。而针对失信的一系列部门联动惩罚措施,则将失信行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怎样的人会受到怎样的失信惩罚,这将大大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诚信制度已经日臻健全,此时,就需要高效的社会执行,将失信的各项惩罚措施落到生活实处。应该说,惩处诚信行为,在整个大环境下,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儿。受到地域因素影响,要进行对失信人的惩处措施的有效执行,既需要构建统一的社会失信惩处机制,更需要各地区能够在信息等方面多方联动,同步推进,快速执行,如此,才能达到对于失信者的震慑作用。
对于失信者的执行,速度要快。要树立失信的快速触发机制。如对于“老赖”,最佳的执行手段是,第一天被判定为“老赖”,第二天,“老赖”的信息更新就已经到位,“老赖”在出行上、在社会贷款上,就已经有了相关的记录。对于失信者的惩罚执行,速度越快,也便越容易起效。
对于失信者的执行,力度要足。随着诚信制度的健全,对于失信者的类型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已经出台了很多。然而,还是会存在着一些社会的“盲点”。此时,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的执行监督力度,做到凡有失信者,必然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不断健全惩罚机制,惩罚力度越足,就越容易树立诚信的社会威信。
当然,“失信者”需要得到社会惩处,但社会惩处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处。于整个社会而言,惩处只是一种促使人们提升诚信意识的手段。因此,我们需要以高效率的执行,增强人们对于失信的认识,通过增强人们失信的“痛感”,加速人们从“失信者”到“守信者”的态度和行为转化。(赵子默)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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