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2016年8月5日载,浙江省近日出台的《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定,各级部门需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考核结果、受表彰情况、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把诚信守法、道德教育和信用建设业务内容纳入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范围。
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际关系中的“至上原则”。然而,少数公务员缺乏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者应承担的诚实守信责任。有的在身份、年龄、学历、工龄等事项上弄虚作假;有的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出发,随意承诺却不守信用。这样,不仅败坏了国家公务员形象,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而且容易造成社会信用体系的紊乱和无序,影响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
推行公务员“诚信档案”,好处显而易见。把公务员基础信息、岗位职责和履职信息以及社会公德信息信用状况都一一登记在册,既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务员,减少一些权力任性的现象,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有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又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需要,而且对社会诚信将起到榜样的作用,对于引导规范公民诚信做人,引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过,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是一个浩大工程。如果没有摸清摸实,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系统的过程中,有的项目、内容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大多数内容靠的是干部自填,为了它的保密性,一般还不允许外人接触和查看。此外,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联网,以及没有确实把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评先评优、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造成许多公务员不把它当做一回事。这样,就容易失去对诚信档案有效的监督,就容易造成失真和失范,导致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立流于形式,导致公务员诚信档案建得起来,却难以用得上,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要想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起来用得上,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要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和内容,增强公务员“诚信档案”可操作性。要将公务员诚信档案置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之下,及时核实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档案。要建立倒查机制,对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要严查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公务员的诚信档案真实、准确。要将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评先评优、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加大对失信的公务员的问责力度,切实发挥诚信档案的约束作用。此外,还要做好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工作,让公务员的诚信档案得到广泛应用。(漳平市委文明办 陈开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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