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近些年频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出游安全、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此次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注1
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对于近年来经常发生的强迫购物、自费现象,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此外,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游客退货需备好证据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条例这项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退货且不赔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去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但刘思敏指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游客的取证比较关键,首先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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