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 精神文明的响亮品牌
2016-07-22 11:29:45 来源:中国文明网
《广告法》设专门条款 《暂行办法》提供保障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广告法》,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中央文明办还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部门制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打造的凉亭。图片来源:成都文明网 《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利用工作渠道和宣传载体指导地方、行业组织、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有关机构提高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和质量,在刚刚发布的《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把“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体系”作为广告业发展的十大重点任务之一。各地工商部门立即行动,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公益广告活动,南京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召开了《暂行办法》宣讲会,创作编印了《暂行办法》宣传册,组织广告企业学习,积极参与公益广告专题活动。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把《暂行办法》中明确的交通运输行业的职责体现在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部署中,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公益广告刊播工作。 广播影视系统专门研究制定推进广播电视精品公益广告创作生产的具体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将专项资金由1000万增加到1500万元,用于扶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围绕“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点题材,创作设计一大批公益广告精品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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