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两类人不能异地办理身份证: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6月21日 《福州晚报》)
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可以避免群众来回奔波之累,减少不必要的交通费用等开支,是大家期盼已久的便民举措,既是改进作风的具体表现,也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优化为民服务的务实行动,无疑可以给不少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而具体操作中对信用不良者说“不”,显然同样是个值得点赞的亮点。
一段时期以来,极少数人的违规、失信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而且给广大公众带来极大困扰,诸如伪造、买卖假证,无故欠债不还的老赖,恶意欠薪的老板,以及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等等,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着力形成各有关部门联手、合力的奖惩机制,异地办证将信用不良者拒之门外,无疑从细节层面体现了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
换领、补领身份证异地受理,旨在给民众力所能及的便利,向那些常常给社会和群众制造不便者,理所当然该毫不含糊地亮红灯,这样的区别对待无疑既切合了绝大多数公众共同的诉求,也传递出让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这一鲜明的公共服务观念,其意义显然更在于价值导向和行为引领,有利于促进广大公民增强规则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律、文明秩序。
异地办证对信用不良者做出明确限制性规定,对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也不无借鉴意义。要让信用“黑名单”显示出应有威力,让文明诚信意识更加深入人心,进而构建良好的公共秩序,就需要从这些具体细节、环节入手,在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坚持褒奖与惩戒并举,加强各方联动与合作,织密社会诚信之网,构建崇德向善、尊法守信的公共秩序。(黄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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