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去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施行。(中国文明网)
自去年4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国家旅游局多次公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对促进文明出游风气的形成、提高游客文明素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日前发布的《办法》,就是在一年来充分实践的基础之上,对旅游“黑名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可圈可点之处不少。
《办法》中已经将“游客不文明行为”扩展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这是一大进步,这表明,上“黑名单”的不再仅仅是游客,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纳入“黑名单”。此外,不仅增加了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机制并完善了申诉机制,让黑名单的形成更具程序正义,而且还延长了记录保存年限,将最高两年变更为5年。这些调整,将使《办法》更贴近旅游市场的实际,可操作性也更强。
这次通过发布《办法》对旅游“黑名单”制度进行完善,再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多数人寄予了肯定。但是,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有人觉得,《办法》“没有牙齿”,缺乏足够的刚性,对不文明游客的震慑作用有限。即便是被列入了“黑名单”,对当事人的生活、出行影响也不大,难以做到让旅游“顽疾”无所遁形。细细想来,这样的质疑其实并非毫无道理。
的确,针对公民的处罚措施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且应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要求。而《办法》作为行业规章,显然缺乏足够的强制力,相关条款也不都是惩罚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旅游“黑名单”就一定没有约束力。
一些不文明的游客之所以不拿“黑名单”当回事,甚至一边有游客上了“黑名单”,另一边仍有游客的旅游“顽疾”被媒体曝光。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黑名单”制度缺乏强制力,从很大程度上说是因为社会知晓度不高、知晓面不广,“黑名单”还没能对当事者形成足够大的舆论和道德谴责力量。
目前,对旅游“黑名单”的发布方式还比较单一,多数民众只是从媒体上获知,内容不够详尽,时间也不够持久。因此,我们不妨在主流媒体上以广而告之的形式进行长时段、多频次的宣传,让人们充分了解什么是“黑名单”制度,让更多的人知道哪些人、因为什么上了“黑名单”, 让旅游“黑名单”产生威慑力,也警示其他人要养成文明出游的好习惯。
有些人觉得,对“黑名单”广而告之,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黑名单”制度不仅是为了倡导文明出游的好习惯,实际上还是代替公众在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办法》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公民的私权利就必须做出让步,这并不违背法律精神。(刘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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