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并对刊播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6月5日新华网)
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此次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不仅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各类网站刊播公益广告进行明确规定,还对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共建筑刊播公益广告行为进行了明确,可以说,覆盖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次覆盖面广、范围明确、标准清晰的规定,对公益广告刊播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益广告,顾名思义,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广告,是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这种广告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价值引领和社会教化功能。可以说,公益广告对公众生活和社会价值有着重要的作用,刊播公益广告应该成为各类媒介的基本公益。这不仅是社会良心,也是基本慈善。
在很多时候,一些媒介对公益广告的价值和作用熟视无睹,不重视刊播公益广告,不仅不积极刊播公益广告,还千方百计地挤占公益广告的空间和时间。这主要基于在它们眼里,商业广告就是生产力,就是经济效益,就是滚滚财富。媒介的广告时间和版面,在商家眼里,也往往是寸土寸金、分秒必争。这就导致一些媒介在广告安排时,只重视经济利益,一味刊播商业广告,却忽视了公益广告的价值,多年没有刊播过公益广告的媒介不在少数,这显然违背了媒介的基本职能。
媒介具有公益属性,如果一味刊播商业广告,拒绝公益广告,无疑是丧失社会责任的体现。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媒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公信力,演变成逐利的商业道具。如今,六部门对刊播公益广告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不仅规定了时间和频次,也明确了范围和任务,可以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无疑将对公益广告刊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只是,此次《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公益广告的刊播时间和频次,似乎没有规定违规的惩罚措施。这会不会使得公益广告刊播的规定只是成为一种倡导,并不具有强制性质呢?在我看来,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对公益广告刊播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惩罚。如此,才能确保公益广告刊播得到执行和落实。(吴彩霞)
责任编辑: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