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曝光闯红灯“大头照”引热议
如此曝光到底是一种信息公开、交通安全教育行为,还是“道德羞辱”、执法“闯红灯”?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网友、相关专家展开激烈讨论
部分被福州交警曝光的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资料图片)
东南网5月26日讯(本网记者林先昌)4月19日,为遏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福州交警启用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记录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以实时抓拍闯红灯的行人、非机动车,还能自动识别违法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交警部门将通知违法者接受处罚,或将交通违法信息发至其工作单位。
截至记者截稿时,福州交警共查处、曝光闯红灯行为264起。
对于闯红灯行为,不少地方都采取了治理措施。启用“人脸识别”并曝光闯红灯违法者,福州交警并非首家。
2015年5月起,四川绵阳城区先行尝试:行人闯红灯被连拍3张照片后,视频及特写照片会自动传至数据库,并在道路两侧显示屏播放。
今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公安分局官方公众号“黄浦公安”开设“曝光台”栏目,首次以图配文的形式,曝光了12名闯红灯的市民。
南京也曾实行“通报单位”做法,要求单位对闯红灯员工进行教育;江苏省宿迁曾借助“舆论曝光”手段,在当地媒体刊登闯红灯行人照片、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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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很多人闯红灯“屡教不改”,曝光的做法具有震慑作用。
但也有人认为,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处罚行人闯红灯的方式仅限于警告或罚款,其他“加罚”于法无据。
近日,记者走访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听听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和见解。
支持:曝光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我个人支持曝光的这种做法。”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鸿说道,“我认为,曝光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完全合法。”
许多网友也支持这种曝光行为。网友“向着幸福飞”说,交通陋习,就应该曝光,给予惩罚。
网友“小小铁丝”也说,曝光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提醒。
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芳也支持这种做法。他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曝光就是一种教育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他说。
质疑:缺乏法律授权,无执法依据
“交警将违法者‘大头照’挂到网上,或将违法信息告知所在单位,因缺乏法律授权,这样做是违法的。”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警部门有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对违章者采取措施。
他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包括闯红灯),可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除此之外的任何措施,由于没有执法依据,本质上都是滥用职权。
网友“勇敢girl”认为:“我不支持这种做法,凭什么公布我照片,还将信息发送到单位?”
网友“一直向前”说,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针对交警曝光闯红灯违法者的做法,《扬州晚报》在4月21日发表评论称,依法管理交通秩序,本身也要严守法治边界。“曝光闯红灯”,“道德羞辱”引为执法所用,根源还是交通法规本身存在短板,办法不多、效果不佳,需要更多更有效的手段来打“补丁”。
专家:曝光前应做相应技术处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专家丁兆增说,曝光闯红灯违法者,从交警治理城市顽疾的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但是,公安交警部门是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把闯红灯等违法行人信息,包括肖像、姓名等,没有通过马赛克等技术处理进行公布,合法性值得商榷。
“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采用这种曝光措施。从法理的角度,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权力行为,应遵循‘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法律上要有明确的规定。”丁兆增说,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布肖像等相关信息,要做一些技术上的处理,“照片通过马赛克技术处理后再公之于众,就合法”。
最后,丁兆增指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的手不应该无限制延伸到私权利的范畴。应该立法规范和限制这种行政权力。
从4月底开始,记者多次联系福州市交警部门,咨询曝光闯红灯违法者的相关法律依据。最初,福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需找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宣传科回答,随后记者来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宣传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应由福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回答。记者发函请求采访,福州市交警部门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支队法制处将会对此进行解释,之前媒体已经有相关的报道。”
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部门仍未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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