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意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黑名单”。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依法认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黑名单”管理层级。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依法许可核发的相关证件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记者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晋江市安监局将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部门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鼓励社会监督,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举报人将给予奖励,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晋江市委文明办供稿)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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