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首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文明风4月25日讯(通讯员 张燕妮)日前,《晋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正式印发。按照《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纳入“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黑名单”的。
七、在申办、换发各类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证件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等处罚决定的。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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