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风11月27日讯(本网记者陈晓青)今天下午,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注重宣传教育 强化戒毒康复工作
新颁布的《条例》将突出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和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本地禁毒工作实际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明确了小学五年级至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以及其他公共视听载体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和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节目和公益广告等规定。
《条例》强化了我省戒毒康复工作措施,规定在我省范围内建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责任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拓展门诊和服药点覆盖面,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同时,明确戒毒康复衔接措施,规定了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使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闭环衔接。
为有效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戒毒康复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规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医疗机构依法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集中隔离戒毒治疗,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样就使病残吸毒人员不再有“法外真空”。
针对互联网涉毒活动 提出相应措施
随着互联网应用迅猛发展,“网络(微信)联系、银行(淘宝)打款、物流(邮寄)交付”的模式在毒品交易中趋于常态化,“互联网+物流寄递”成为贩毒活动的新模式。《条例》也紧跟步伐,出台与互联网涉毒贩毒活动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规定了媒体法定职责,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毒有害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近年来,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走私、贩运毒品案件逐年攀升,究其主要原因是责任单位监管存在漏洞。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物流企业没有如实登记寄件人信息,不法分子使用虚假姓名、联系方式寄递藏有毒品的包裹,即使毒品被查获,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难度加大。物流企业疏于验视邮包、核实物品,毒品犯罪风险降低,也是导致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对此,《条例》要求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必须执行收寄验视、检查等制度,核对身份信息,并保存寄递、物流信息不少于一年,为公安机关追查毒品来源提供条件。
同时,针对麻黄碱类涉毒犯罪突出问题,《条例》新增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前置环节管制的规定,明确了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这在全国禁毒领域尚属“首创”。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从源头上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明确了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药品零售单位出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的身份证件等规定。
严格“毒驾”管理处置
今年以来,全省共查处“毒驾”470余起,“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毒驾”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明确了吸毒人员驾驶管理和处罚,这充分发挥了地方性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和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在禁毒法律法规中尚属 “首创”。《条例》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相关驾驶证照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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