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 未登记或遮挡号牌罚50元
福建省交警总队消息,福建省公安厅决定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在全省城乡特别是城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
12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为加强登记管理阶段,届时将注重加强登记管理,切实将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视线。
专项整治期间,增设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注册登记和遗失号牌、行驶证补牌补证手续,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挂牌率。全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积极协调工商部门落实对电动自行车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经销企业销售未列入目录管理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为严查严处违法阶段,结合实施“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行动计划”,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通行量大、交通违法多发区域和路段的巡查管控,常态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违反规定载人、闯红灯、闯禁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以路面严管倒逼电动自行车驾驶
人挂牌守法,有效净化道路通行秩序。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将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1.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2.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3.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伪造、变
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5.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6.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7.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8.违反规定载人的。
《办法》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记者 陈雪芳 通讯员 刘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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