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9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了修改,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
禁止店外占道
销售电动车
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域。
此次修订对销售商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销售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对所售车辆进行查验,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求销售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
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要求销售商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应随车携带行驶证
修订的《办法》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椅。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办法》相应增加了处罚内容。禁止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违规者罚款1000元。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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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