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格式、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9月1日新华社)
“志愿者活动使得我一颗稚嫩的心得到了锤炼,使得一个未曾涉世的青年真正的长大成熟。如果用两个字来概括那就是‘难忘’,如果用一个字来评价,那就是‘值’!如果说什么最值得让我保存,那就是我每次参加志愿者活动的证明……”这是笔者在网上看到的一篇志愿者服务的心得。笔者相信很多志愿者朋友也一定和这位网友一样有此感慨,相关志愿者单位给我们开具的志愿者活动证明,比我们的个人存折都有价值,因为这是社会给予我们“爱与奉献”的付出最美丽的凭证,更是我们人生中最富有的道德财富。
作为一名志愿者,笔者收到的各种各样的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凭证可谓种类繁多:有手写的,有电脑打印的,有贺卡形式的,更有志愿者服务时间便条形式的,志愿者项目负责人在下面盖个章或是签个字,也算证明。这样的证明,要上纲上线,说服力也存在缺陷的。这样的缺陷如何补?据民政部网站8月31日发布消息,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就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格式、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无疑是让志愿者事业更规范有说服力了。
志愿者服务规范记录,其实也是文明大军中一道美丽的风景最有保存价值的文献,所以,这些服务不能总满足于小打小闹,记录更不能有太多的随意性,尤其是对于志愿者服务时间,本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记少了,对服务的人不公平,多写了服务时间,又让志愿者服务的功效变了味。如今,《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让这项文明好事记录有了统一的格式和流程,无论是对于志愿者规范管理还是志愿者开展服务正常开展,记录都比以前更有说服力。
以《意见》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为例,要求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出具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这就比原来的志愿者活动记录详细而有了第三方证明,如今的志愿者活动证明,不单单是活动组办方和志愿者两人的事情了。《意见》让这项好事更加锦上添花。
相信由此《意见》为志愿者服务把关,对志愿者服务的诚信度,以及服务质量,都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孙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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