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福建省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为指导和推动我省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文明办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文明委制订了《福建省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十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申报程序、工作制度、创建要求、社会责任要求、管理模式、考评方式、检查监督、退出机制和附则。
《办法》指出,全国文明单位是中央文明委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它必须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各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已是全国文明单位的,要持续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活动,争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列为全国文明单位培育对象的,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打牢工作基础,争创突出成绩。
该《办法》从2015年8月17日起试行。具体内容详见闽文明委[2015]10号文件。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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