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加强信用惩戒:“老赖”不得坐高铁
限制“老赖”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消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然而,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和范围难以统一界定。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发布会上,刘贵祥通报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此外,对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该解释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徐隽)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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