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小看:质量反馈机制作出“大文章”
2014年,公安案件的一次退补率比2013年下降了16.2%、比2012年下降了25.8%,二次退补率比2013年下降了43.7%、比2012年下降了57.4%……这些数字的变化源自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与永春县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办法》。
“这类小细节虽然对检测结论影响不大,但可能导致案件程序违法,必须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这是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干警发现医护人员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抽取血样过程中使用酒精消毒时的第一反应。
虽然危险驾驶案件事实清楚,要求快审快结,但该院公诉干警依然以严格审慎的态度细致审查案卷,发现其中多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的过程中,医护人员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且提取血样后未添加抗凝剂导致血样有凝块的情况。依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5.3.1条: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虽然多数犯罪嫌疑人因法律知识有限等原因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该院及时预见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将此情况迅速反馈给公安机关,要求其强化在血样抽取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医疗机构纠正上述瑕疵,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影响诉讼进程。
2013年以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办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就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出《办案质量反馈函》15份,通报了起诉意见书制作不规范、到案经过叙述模糊、扣押被害人物品未及时返还、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符、前后笔录复制粘贴现象普遍等20余类问题,通过细节监督来提高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水平。
在一次公检联席会上,一名公安人员笑着说:“虽然看到自己办的案件出现在《办案质量反馈函》上有点难为情,但却让我对自己办的案件质量有了底。”
责任编辑: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