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陆海统筹,推进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
海洋的污染物主要来自陆域,陆源污染治理好了,入海污染物少了,海洋环境质量就会得到逐步改善。泉州是经济较发达和临海工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面对当前泉州市海洋环境的突出问题,抓好泉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按照“旧账要还、新账不欠”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步伐。要加快淘汰或改造漂染、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制药等高科技、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产业和港口物流、滨海旅游、金融服务等第三产业。二要持续开展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市人大《关于加快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决议》,持续推进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继续抓好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截污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水平,减少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持续开展海上船舶污染治理和海漂垃圾治理,促进近海水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力度。强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有效保护,推进晋江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崇武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按照整体协调、生态环保、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滨海绿带建设,加强海岸生态景观保护,打造景观优美、设施先进、生态平衡的滨海景观体系。加大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深入开展海漂垃圾和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治理,推进泉州湾海洋环境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崇武至秀涂海岸带、泉港惠屿海岛等重点岸线、海岛生态景观修复,组织实施石狮黄金海岸等海湾沙滩修复工程,加大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力度,不断改善泉州市海洋生态环境。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海洋环保违法行为
要深入贯彻执行去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管,坚决查处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让违法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加大对非法围填海、非法采砂、违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加强制度建设,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当前,个别地方和部门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一些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依然不强,海洋生态保护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仍亟待完善。为此,一要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督促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一方面福建省和泉州市已率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要完善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保工作机制。三要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当前,要按照“谁损害、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开展海洋工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制度,提请上级出台海洋工程生态补偿和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法规和配套制度,促进海洋工程生态损害补偿和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海洋环境保护氛围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泉州市生态市建设、近海治污、海洋生态保护等工作成效,宣传好的工作典型,坚决曝光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在6.5世界环境日和6.8世界海洋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环保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全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水平,进一步营造“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的海洋环保工作氛围。(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供稿 陈文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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