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临时救助办法 突出“救急难”托底作用
福州新闻网3月27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重点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
省政府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国发文件规定确定的个人。
省政府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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