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文明要讯
  • 道德建设
  • 文明创建
  • 志愿服务
  • 未成年人
  • 我们的节日
  • 人文福建
  • 文明网校
  • 域外文明
  • 公共文化服务校园行
  • 来稿选登
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热评 > 正文
对偷鸡尽孝免刑是对孝的误读
http://wmf.fjsen.com 2015-03-17 16:01:34 闵凌欣 来源:福建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最近,浙江慈溪一则对偷鸡尽孝免刑的新闻引起颇多争议。40岁的陈某因为母亲住院需补补身体,半夜跑到别人的养殖场里,一口气偷走50只鸡,并导致走丢了70多只鸡和4只羊。事后,陈某的老父亲东拼西凑了4500元钱,作为损失赔偿给养鸡户。慈溪检察院表示,念其初犯,且一片孝心,之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

以孝之名偷盗,便可法外开恩免刑?这是对孝的严重误读。

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与以往我们看到的一些身处窘境、无力自救的人不同,陈某正当壮年,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只鸡也就百来块钱,如果有孝心,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堂堂正正挣钱买鸡,为什么非得去偷?其次,如果仅仅是为病母熬鸡汤,偷上几只就该收手。可陈某一下子偷上几十只,还企图偷羊,难怪网友调侃“这是要熬一年的鸡汤,再熬个羊汤?”得手之后,陈某并没有把鸡送回家,而是到处张罗叫卖,这到底是尽孝还是窃财?其行为逻辑十分可疑。有人直言:“你偷一只是孝顺,一次性偷几十只那是为你自己。你自私不考虑别人养鸡的难,你还贪婪想卖羊,是不是被抓才想起装孝博同情?”无论如何自圆其说,都偏离了道德底线和法律轨道的孝,早已悖离了它的本意。

何为孝?孝的本质其实是爱,爱父母,是爱他人的基石,而学会爱他人,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如何尽孝?《弟子规》有云:“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物虽小,勿私藏。苟私藏,亲心伤。”意思是,纵然是小事,也不要任性,擅自做主,而不向父母禀告。如果任性而为,容易出错,就有损为人子女的本分,因此让父母担心,是不孝的行为。公物虽小,也不可以私自收藏占为己有。如果私藏,品德就有缺失,父母亲知道了一定很伤心。

因此,一个真正的孝子,应该不偷盗,不邪淫,不恶口,不打架,不杀生,不做任何对不起他人之事,一身正气,上敬下济,常乐于助人,自然过上好生活,此乃大孝。而陈某的偷盗行径,不仅没有给病中老母、白发老父带来孝行的温暖和慰藉,相反,老人还要承受养儿作贼的精神耻辱和雪上加霜的经济压力,四处借钱,替子清偿,这不是孝而是大不孝。

对于公众的质疑,慈溪检察院解释道,陈某系初犯且积极认罪、主动赔偿,在受害人愿意进行调解处理的前提下,采取用取保候审代替批捕的处罚办法,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的。笔者以为,一个好的司法判例,应该传递积极、健康的导向,起到应有的规训、教化作用。我们倡导坚持正道、善良诚信的孝行,但要杜绝打着孝或别的幌子冠冕堂皇地侵害他人的劣行。我们认同孝子,但应甄别真孝与伪孝,对真孝者,理应给予人性关怀和司法救济;对惺惺作态的伪孝者,更应剥去画皮、依法严惩,否则,宽容就会异化为无原则的纵容,人心孝道便会成为鸡鸣狗盗之徒的借口,缺口一旦打开,法治和道德规范的失守将不会是危言耸听。(闵凌欣)

责任编辑:金婷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心情榜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第157期《“傻子”的幸福》

第156期《工业区里的“学习屋”》

第154期《快乐的“勇哥”》

第153期《小巷里的原住民》
相关评论
  • 文明委成员单位
  • 文明行业
  • 地方文明网站
  • 福建新闻网站
福建省政府福建人大网福建省政协网省委统战部福建网信网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总工会福建共青团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文艺网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省烟草专卖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食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电力公司省邮政公司
福州文明网厦门文明网漳州文明网泉州文明网三明文明网莆田文明网南平文明之光龙岩文明网宁德文明网平潭文明网
东南网福州新闻网厦门网泉州网漳州新闻网宁德网
  • 关于文明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主办
东南网承办
文明风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闽新备 200605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