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文明要讯
  • 道德建设
  • 文明创建
  • 志愿服务
  • 未成年人
  • 我们的节日
  • 人文福建
  • 文明网校
  • 域外文明
  • 公共文化服务校园行
  • 来稿选登
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热评 > 正文
捍卫网络安全人人都有责
http://wmf.fjsen.com 2014-11-25 11:32:22 费正青 来源:合肥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感知身边的网络安全风险,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于11月24日至30日举办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中国文明网)

举办首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其根本的意义归宿在于在全民心中树立网络安全的意识,形成网络安全共防共治的局面。其实,在网络安全的问题上,每个人都难以逃脱责任,只有每个人都投入其中,我们才能欣喜看到一个共防共治局面的形成。也就是说,网络安全本身就是一个人人有责的话题。之所以如此,在于你一旦接触到网络就会涉及到安全问题,如果你自己不小心的话,网络安全问题也会趁机侵入;只有你严加防守,才能对网络安全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网络安全说的人人有责并非其他方面没有责任,而必须是一个多管齐下的过程,才能奏效!

一方面,对于严防网络漏洞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即在互联网领域内,如果一旦出现诸如此类的网络安全事件,我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样的法律制度不仅对于国内的网络侵害事件有作用,对于国际上的黑客攻击也有着威慑效应。而这一方面,在我们国家似乎有点欠缺,所以,为了网络安全的事件不再频频发生,只有将这样的法律制度完善。因为如果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话,对于那些侵害的事件就可以进行惩罚,而不再是一种“无法可依”的窘境。

另外一方面,我们每个网民应该做的事情,也必须对于网络安全事件有所助益。那就是,一旦上网就应该开启网络安全的防御机制,一旦被侵害就需要进行举报和维权。因为你的沉默就是对于违法事件的纵容。而防御机制的自我建立和维权的渠道的开辟需要国家宏观政策上面的支撑,只有防御机制成为一种国家策略的话,我们才能够处于一种安全的网络环境之中;也只有有了顺畅的举报和维权渠道的话,每个网民才能有效进行维权,将那些网络安全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要将这样的信念落地却需要一定的事件。对于每个网民来说,出现了侵害自己利益的安全事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诸如自己的信息被出售或者公布,自己的网络遭遇病毒侵害等等事件都应该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只有树立这样的人人有责的意识,网络安全才能最终落地。(费正青)

责任编辑:金婷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心情榜    
相关新闻
  • 2014-11-25"网络安全宣传周"是"共享网络文明周"
  • 2014-11-25刘云山:维护网络安全 建设网络强国
  • 2014-11-24中国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24日启动
  • 2014-07-25中央网信办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座谈会
更多>>视频现场

第157期《“傻子”的幸福》

第156期《工业区里的“学习屋”》

第154期《快乐的“勇哥”》

第153期《小巷里的原住民》
相关评论
  • 文明委成员单位
  • 文明行业
  • 地方文明网站
  • 福建新闻网站
福建省政府福建人大网福建省政协网省委统战部福建网信网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总工会福建共青团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文艺网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省烟草专卖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食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电力公司省邮政公司
福州文明网厦门文明网漳州文明网泉州文明网三明文明网莆田文明网南平文明之光龙岩文明网宁德文明网平潭文明网
东南网福州新闻网厦门网泉州网漳州新闻网宁德网
  • 关于文明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主办
东南网承办
文明风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闽新备 200605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