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京版控烟条例草案本周三将进入第三次审议,昨天,国版控烟条例开征意见。相比京版拟规定的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款额度200元,国版提高到500元。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焦点
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
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
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记者注意到,京版控烟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但是根据目前获得的消息,即将交付的表决稿或对禁止烟草企业赞助的规定作出调整,仅限制其冠名赞助活动的行为。这意味着,其他普通赞助活动还将被允许。
国版控烟草案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要带头控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网店向未成年人售烟或受重罚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
对此,国版控烟草案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值得注意的是,国版控烟草案还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北京情况
京版控烟条例本周进行审议
京版控烟条例草案今年4月首次经北京市法制办对外征求意见时,明确“带盖儿”建筑全部禁烟。7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对控烟条例草案(即一审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宾馆和旅店可设置吸烟客房、机场候机区可设置吸烟室”内容,并使用“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限定性表述作为例外规定,将“工作场所”修改为“共用工作场所”。
“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意味着“非共用的部分允许吸烟”,上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有人提出,上述法条意味着“单人办公室内允许吸烟”,而享有单人办公室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群体。
还有意见提出,单人办公室也是室内工作场所,会有其他人员进出。共用的通风设备和空调系统也会使二手烟对工作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健康危害。且这与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综合考虑多种意见,京版控烟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将修改稿里的“共用”二字删除。
据悉,本周三将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京版条例草案将交付会议进行表决。据记者了解到的消息,表决稿并没有支持二审稿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对于机场等还存在吸烟室的场所,将为其设立一个缓冲期,希望这些场所在京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前改造取消。
按惯例,表决通过后,本市将按照京版条例进行执行,如国版条例通过后,二者存在冲突,京版条例将按照国版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专家说法
禁止烟草广告保障控烟实施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教授杨功焕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是首个国家层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这使中国控烟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更近了一步。
杨功焕指出,令人欣喜的是,对烟草广告、销售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控烟人士关注的条款,是实施公共场所控烟的有效保障。她同时表示,《条例》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包括执法队伍、各部门间的分工等,各个地区控烟的情况都各不相同,给实施带来了挑战”。
杨功焕表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基本上满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和决定,她对条例的执行很有信心。
京华时报记者龚棉
哪些地方禁止吸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发现有人违规吸烟怎么办?
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个人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个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禁烟场所(区域)经营者、管理者应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处理违规吸烟者?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规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未履责怎么办?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吸烟点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设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
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处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为
烟草推广: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处罚:违规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提供赞助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处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部门
多部门联合管理: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记者孙乾)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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