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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6日讯(福建日报)长汀县地处福建西部,武夷山脉南麓,曾是我国南方红壤地区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之一。解放前,福建长汀就与陕西长安、甘肃天水并列为中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三大地区。在20世纪40年代,长汀县就开始研究治理水土流失,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实质性进展。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2012年底的最新遥感调查结果显示:长汀县的水土流失面积已经由1985年的146.2万亩减少为45.12万亩;森林面积由275万亩增加到37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59.8%增加到79.4%,林木蓄积量由1025万立方米增加到1289万立方米。
在前期搜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今年8月21至24日,我们赴当地进行调研考察。其间,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基层乡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实地考察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区域,了解长汀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获得了很多感性认识,切身体会到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也激发了我们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理论思考。我们认为,长汀县的实践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能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理论启示。
第一,在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系统变革中建设生态文明。长汀县的水土流失问题存在了很多年,也很早就开始了治理的研究和实践,但是效果长期不显著,为什么?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原有的治理大体上是在不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背景下实施的,依然延续着传统的农业生产和能源消费模式,是在一个相对封闭落后的社会经济系统中实施治理。这样的治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地紧张关系,因而注定是没有出路的。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传统生产方式的持续使用、缺乏新生产方式的有效激励等等,都只能使得土地负载持续过重、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恶化,或者是边治理、边恶化,难以有根本上的恢复。调研表明,长汀县在新时期取得水土流失治理的显著成绩,明显是与顺应当地以及全国范围内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深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实施能源消费替代战略,推动社会经济系统的全面变革密切相关的。
广而言之,由于中国的实际国情,生态环境所面临的压力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就已经存在,并且局部形势非常严重。传统的落后的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并不是像一些人所想象的是环境友好型的,实际上是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今天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不仅仅是要转变工业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不是要简单地回归传统的农业社会。事实上,我们必须大力推动双重的社会经济系统变革:一是推动传统的封闭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向更加开放的集约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二是推动传统的粗放的工业生产方式向更加先进的、集约高效的现代工业生产方式转变。只有在这样深入系统的社会经济变革中,才能持续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缓解生态压力,促进生态恢复。
第二,善于识别和把握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会之窗”。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在最近30多年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取得显著进展,与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所创造的生态治理的“机会之窗”的及时识别、把握和充分利用是密切相关的。或许这种识别、把握和利用的自觉性、预见性不够,但是不可否认,长汀县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践在事实上确实契合了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会之窗”,从而给其他地区更加自觉的、有意识的行动提供了重要启示。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极大地减轻了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承载压力和水土流失治理压力。根据《2013年长汀县统计年鉴》数据,2012年长汀县乡村从业人员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比例共计约61.5%。我们在曾经的水土流失重灾区——三洲镇三洲村走访时,据村委会干部反映,该村目前的劳务输出所占比例大约是40%,其中二成左右的村民在长汀县城转移就业,二成左右赴县外务工经商。如果没有非农产业和就业的快速发展,长汀县人地关系的紧张形势就难以缓和,水土流失治理也就难以有效推进。
推而言之,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一方面,很多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是与粗放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也确实为治理和保护广大农村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条件和空间。放眼全国,可以说很多地区对这样的条件和空间还认识不够、把握不够、推动不够,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还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倾向,着眼于长远、整体的考虑还不够,过于把资源集中在低效的污染治理等方面,对广大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重视不足、投入不够。如果再大胆地设想一下:顺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我们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选在农村生态恢复和建设上,采用“围魏救赵”的战略,其全局性影响又将如何?我们认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好效果:首先是优先保住了绿水青山;其次是有助于改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再次是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最重要的是可以示范“发展”的另外一种价值维度和模式,有助于优化整个国土空间格局,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守住根据地。
若是由此再做进一步的思考,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上是大有作为的。虽然在整体上,我国面临着多种环境问题在特定发展阶段交叉复合的巨大压力,解决环境问题的难度非常大,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环境问题是随时间和空间不同而不同的。只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时空和情境条件对环境压力采取分析性的态度,总能找到适当的突破口,利用各个击破的战术,化解整体性压力。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一味地担忧和抱怨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怎么识别机遇、怎么积极作为。只要思想到位、方法到位,生态文明建设总是可以具体化为有效行动,是可以有所作为甚至大有作为的。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动员和组织优势,持之以恒地采取积极行动。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实践表明,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大力推动、全面协调是一条重要的经验。早在1949年12月,长汀县就成立了“河田水土保持试验区”;1983年开始,时任福建省委书记的项南同志大规模地启动了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1986年,水利部把长汀县河田镇列为南方小流域治理示范区;1999年和2001年,当时主政福建的习近平同志两次视察长汀县,指导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从2000年起,福建省把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给予持续的有力度的资金支持;2008年,财政部和水利部将长汀县列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范围。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长期支持和大力推动,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要取得现在的成就是难以想象的。
事实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公益事业的属性,美好的生态环境可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理论上讲,生产和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可以有多个主体、多种机制,包括政府的、市场的和社会的等等。但是,由于这种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外部性,往往使得市场的、社会的主体缺乏首创的积极性,只能依靠政府着眼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率先发起行动。而由于类似水土流失治理这样的环境保护事业需要长期持续推动才能见效,所以也就需要政府持之以恒、不懈努力,需要每一届政府都有着“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认识。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取得显著成效,正是与各级政府一届接着一届干,发扬“滴水穿石,人一我十”和“抓铁留痕”的精神密不可分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精神激励,促进政府发挥第一推动力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利用政府的社会动员、社会组织和持续运作的优势,并不是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仅仅依靠政府唱独角戏。事实上,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的实践表明,充分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也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支撑。甚至,随着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化,市场的、社会的主体和机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具有某种方向性和替代性的作用。例如,长汀县通过政策激励,培育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涌现出一大批治山能人(如断臂“铁人”兰林金,女“愚公”马雪梅等),建立了有效的社会组织,奠定了很好的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基础。又如,长汀县利用市场机制引进厦门树王银杏制品公司,租赁山地2300余亩,种植银杏4万余株,年产值超过千万元,为持续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培育了新的治理主体。这样一些努力正在增强为政府接力的力量。
第四,充分尊重在发展中环保、在环保中发展的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在当今时代,世界各国的有效实践表明,环境保护工作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其中最为本质性的规律就是处理好发展与环保的关系,促进发展与环保的高度融合。脱离环保谈发展是盲目的发展,也是危险的发展,甚至注定是失败的发展;而脱离发展谈环保也只是一厢情愿,最终注定是事与愿违。在加强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建构、实现和协调始终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的,必须使得各方在环保中看到利益、实现利益,协调利益。长汀县在治理水土流失的实践中十分注意推动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十分注意在这种转变中做大发展的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发展和环保的统一中得到实在的利益,体现了对于客观规律的遵循。
前文已述,环境保护只能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必须在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系统变革中建设生态文明,也就是说只能在发展中实现环境保护,但是需要切实推进发展方式和内涵的转变。长汀县的实践表明,通过大力发展纺织、稀土、机械电子、农副产品加工、名城旅游等主导产业,目前已经成功实现了产业结构转型,其2012年三大产业所占比例分别为18.8%、48.6%和32.6%。产业结构转型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推进了城镇化,使得农村劳动力快速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大大减轻了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承载压力和水土流失治理压力。不仅如此,长汀县还重视制度创新,致力于完善促进发展的激励机制。其林权制度改革就发挥了很好的促进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作用。该项改革旨在实现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从而使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其“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造谁有”的原则,吸引了120多家公司参与造林和治理水土流失。自2002年实施林权改革以来,长汀县完成植树造林56万亩,涌现出一批新型林业大户。例如,河田镇刘源村村民刘静美于2006年在重点水土流失区河田镇红中村承包了相见岭山场,植树造林4470亩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总投资达500多万元,成为水土流失治理区科技兴林示范户。
另一方面,长汀县的实践也彰显了在环保中发展的重要性,其在水土流失治理的实践中非常注意为经济发展和百姓致富创造机会,以“生态美、百姓富”为工作目标。例如,长汀县推广“草牧沼果”循环种养生态农业,鼓励群众发展果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的三洲镇大力发展经济林业,种植杨梅1.2万多亩,年产杨梅3000余吨,并发展了杨梅深加工的相关产业,产值达5000多万元,使得很多群众获得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新机会。目前三洲镇已被誉为“海西杨梅之乡”,政府也和专业协会、种养大户等一起做了进一步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注意为局部地区率先推进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支持条件。我们曾经在相关论文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在局部地区率先推进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没有局部与整体的良性互动,局部地区的努力最终是不可持续的。长汀县的实践表明,水土流失治理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但是长汀县与外部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是很大,最重要的是长汀县的局部努力得到的外部正向反馈还是非常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长汀人还有在为别人做贡献的心理纠结。
在此,尽快完善并实施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就是一个关键。长汀县是汀江的发源地。汀江水源保护受益的不只是长汀县,整个汀江流域都是受益者。共同受益,责任分担,应是一个合理的逻辑。中央七部门联合调研组《关于支持福建长汀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曾经提出:“长汀及汀江源头其他县每年可得1.5亿元生态补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9000万元,广东省每年补偿3000万元,福建省本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并给予长汀县倾斜。”但是,长汀县的同志们表示,“生态补偿机制协调不下来,多次跟广东省政府沟通,对方认为上游几省的水路都进广东,如果只补某一个地方(如长汀),其他省市怎么办?如果都补,广东省又负担不起”。很明显,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存在着困境。长此以往,肯定会挫伤长汀县开展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也不能把眼光仅仅盯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上。除了这种财政性支持机制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种规划无疑是非常具有远见的。其中的碳排放权、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应该都是有助于调动像长汀县这样的局部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的,是把绿水青山变现成金山银山的可选择路径。
总而言之,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仍在实践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潜在的困难、风险,特别是在其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方面,尚要付出诸多努力。但是,长汀县的实践确实对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些重要的理论上的启示。深入总结分析长汀县的成功实践,应该会有更多更深刻的理论发现,从而为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一些理论指导。(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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