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实践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启示
在此,尽快完善并实施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就是一个关键。长汀县是汀江的发源地。汀江水源保护受益的不只是长汀县,整个汀江流域都是受益者。共同受益,责任分担,应是一个合理的逻辑。中央七部门联合调研组《关于支持福建长汀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曾经提出:“长汀及汀江源头其他县每年可得1.5亿元生态补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9000万元,广东省每年补偿3000万元,福建省本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并给予长汀县倾斜。”但是,长汀县的同志们表示,“生态补偿机制协调不下来,多次跟广东省政府沟通,对方认为上游几省的水路都进广东,如果只补某一个地方(如长汀),其他省市怎么办?如果都补,广东省又负担不起”。很明显,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存在着困境。长此以往,肯定会挫伤长汀县开展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也不能把眼光仅仅盯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上。除了这种财政性支持机制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种规划无疑是非常具有远见的。其中的碳排放权、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应该都是有助于调动像长汀县这样的局部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的,是把绿水青山变现成金山银山的可选择路径。
总而言之,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仍在实践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潜在的困难、风险,特别是在其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方面,尚要付出诸多努力。但是,长汀县的实践确实对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些重要的理论上的启示。深入总结分析长汀县的成功实践,应该会有更多更深刻的理论发现,从而为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一些理论指导。(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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