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爱心的代名词。联合国是这样对它定义的: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简单点说,就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无私奉献的人。
近年来,我国的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公益。但志愿者的统一组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配套一直有所欠缺,对我国志愿者服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推进我国志愿者服务制度化是广大志愿者的福音,也是志愿者服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不仅给了广大志愿者一种社会认同和归属感,也提出了要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本是为了更大程度调动志愿者们的积极性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但如果所谓的“激励”太过“优厚”,恐有“唯利是图”者会千方百计混进志愿者队伍中来。
因此,激励制度的设计务必要仔细考量,警惕“志愿”变了味儿——由“献爱心”的志演变成“图利”的志,违背了“志愿”者服务的初衷和真谛。
那么如何把握这个激励的“度”呢?笔者以为,对志愿者的回馈,首先要把握的一点就是:以精神奖励为主。
《意见》中建议:“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给予相应的星级认定。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褒扬和嘉奖优秀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同时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待。”
以志愿者的作为来认定星级和授予荣誉称号,是可取的。一名真正的“志愿者”,怀着一颗爱心寻求自我人身价值的实现,是一种让人可钦可佩的精神追求,做公益即便没有任何回报也是心甘如怡。其实有无奖励,真正的志愿者都会一如既往的“志愿”下去,所以荣誉称号或许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但对志愿者是一种社会认同和精神褒奖,真正的志愿者会珍惜这份荣耀,而那些想通过参加志愿者获取某些利益的人,对所谓的“精神奖励”则必定不以为然。另外,建立相关的回馈制度也须慎重,任何的优惠和优待都应该建议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不可以“志愿者”的幌子获得过分的优待。
因此,要保护真正的志愿者,要我国志愿者服务制度健康发展,就不能将“做好事”和“有利图”划上等号。正如《意见》中提到的:“回馈要适度,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无偿、利他的特点,不能搞成等价交换。”(周亚雯)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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