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新华网)
工作场合,官员所主张的肖像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且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媒体记者也有神圣且不可侵犯的采访权,记者对该副市长的留证照片,并未对其肖像权损害、玷污,更谈不上“营利”。退一步说,在公共场合,媒体记者所拍摄的肖像,属于新闻素材,并不侵犯他人隐私。所以,该副市长在矿难现场如此注重所谓的肖像权,妨碍正常采访进行,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不懂法律,二是“另有隐情”。
公务员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中的精英,副市长一职也并非法盲所能堪任。基础性的法律常识,要说副市长不懂,说不过去。那么,该官员拿所谓的肖像权说事,恐怕真的“另有隐情”。
矿难发生,事故责任、地方形象都成为官员考虑的问题。于是,矿难发生后,一些官员不是忙于现场救援,而是忙于应付闻声赶来的媒体记者。在他们看来,只要隐藏真相,成功应对媒体记者,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几年,从各地矿难以及其他事故发生现场,我们不难看到媒体记者正常采访遭到“地方势力”强力阻挠。
2013年12月,青海煤业鱼卡公司工地发生安全事故,22名工人受伤。记者就此采访时,海西州委宣传部一位领导说:只有2个重伤,没有死亡,就此批记者“小题大做”。
2012年8月,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移沿山村一鱼塘大面积死鱼,记者随即前往八里店镇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访。据当事记者介绍,采访过程中,八里店镇党委副书记施国锋试图阻挠拍摄,双方发生争执。包括施国锋在内的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摄像停止拍摄,并上前抢夺摄像机,四五个人拉扯记者,将拿着摄像机的记者连人带器材推入水塘,价值22万元的摄像机在事件中报废。事后,当事官员被撤职,并留党查看一年。
新闻媒体是沟通社会舆情的重要平台,记者是社会的眼睛。媒体记者之责,在于舆论监督,维护社会法治公平。以“肖像权”阻挠真相披露,实际上是破坏社会法治之举,这与“执政为民”的为官理念相去甚远。良好的社会法治局面需要多方联手、长期努力,勿因“肖像权”之类的怪诞思维而造成困扰。(特约评论员 江梦得)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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