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风5月26日讯(通讯员王冰冰)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开展,强化创城责任意识,近日,经石狮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正式印发。该制度规定,承担创城指标责任的单位,若在国家、省组织的文明城市测评结果中有1处以上未达A标的,将启动责任追究。
《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石狮市创建全国、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对象是指:按照市文明委下发的全国、福建省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志愿服务工作)测评体系指标责任分解表,所承担指标责任的单位(包括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
《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以国家、省组织的文明城市测评结果为依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 国家、省测评中,所承担的测评指标有1处未达A标的,由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对单位(包括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发其当年度30%文明城市奖金。
2. 国家、省测评中,所承担的测评指标有2处未达A标的,由市文明委对单位(包括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发其当年度50%文明城市奖金;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文明单位(学校、社区)、文明镇奖金,非文明单位(学校、社区)、非文明镇的取消下一届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
3. 国家、省测评中,所承担的测评指标有3处以上(含3处)未达A标的,创城指挥部相关职能组正、副组长向市文明委作说明检讨;由市委办、市府办对单位(包括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发其当年度100%文明城市奖金;由市效能办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包括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同时扣发其当年度100%文明城市奖金;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文明单位(学校、社区)、文明镇奖金,非文明单位(学校、社区)、非文明镇的取消下一届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
但对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指标测评结果未达A标的情况,经市文明委确认,可免予追究。(石狮市委文明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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