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监督台 > 正文
中央明令禁设最低消费 泉州不少餐饮包间设“门槛”
http://wmf.fjsen.com 2014-03-31 10:25  吴志明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消委会

可保留证据提起诉讼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包间设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要看具体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工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遇到此类纠纷时,工商部门在介入调查时,会以餐厅是否事先声明为判断依据,如果餐饮店有事先告知,让顾客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而消费者又接受的话,那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事先并未告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将对商家严肃处理。

该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饭店方设最低消费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民到餐饮企业消费时,一定要主动咨询菜价、增值费用等,同时保留手机音视频、店方宣传单、海报广告等直接证据,最关键还是索取发票,发票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律师

“最低消费”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对此,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包间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餐厅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厅“包厢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且行为必须自愿。商家设置“包间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控制自己消费量的权利。哪怕饭店提前告知消费者包间有“最低消费”,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注:该言论仅代表网友观点,未经本网调查、核实。
责任编辑:金婷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