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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闪耀道德之光 让道德大行其道
http://wmf.fjsen.com 2014-02-27 13:34  陈才 来源:曲靖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2013年12月31日,东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当日12时58分在该县漳溪乡,一老人摔倒在路上,一骑摩托车人发现后送老人到医院救治,老人家属说是骑摩托车人撞倒老人。漳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各执一词:摔倒的周姓老人家属说是骑摩托车人(吴伟青)撞倒老人;吴伟青说没有撞老人,是看见老人受伤后扶老人到漳溪医院治疗。

看到这,本以为是一次见惯不怪的“碰瓷”事件,哪知后续报到,让人心中一震,“肇事者”吴伟青1月2日投水自杀,以示清白!1月16日,东源县警方发布调查结果称:未发现事件双方有任何碰撞或刮碰。可惜这是一个迟来的结果!

好心人做了好事后,却反被讹,这样的事,早已屡见不鲜,但这类事件却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有人倒下,要不要伸出援助之手,扶一把?如此一件小事竟成为舆论中心,我五千年文明古国、堂堂的礼仪之帮,却纠结于这种“举手之劳”。这个社会是怎么了?中国人是怎么了?是不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把最基本道德丢在了身后,真是如此吗?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好心人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该案一经落槌,有心助人者,再遇到类似情况,也开始犹豫:做好事是有风险和代价的!路遇老人扑地时,人性中最温暖也是最本能的伸手相扶的情愫,也被冲淡了,爱心行动面前,多了一道无形的障碍。

2013年11月,达州市公安局对达川区“三个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贴文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伤者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且伤者蒋某某的伤情系事发日(6月15日)形成,与网上流传的伤者在几日前洗澡摔倒致使骨折不符(有医院病历证明)。综合调查相关情况,蒋某某、龚某某(蒋某某的儿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违法人员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此案结果倍受关注的原因在于,作为一个扭转社会导向还原真相的典型案例,让好心人知道:还好人者予清白,让讹人者付出代价,用法律之绳将道德的失范拉回轨道。

几十年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公民传统思想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人价值观扭曲,一些习惯的道德观念、善恶标准不断受到现实挑战,新的观念和准则未能及时得到倡导和培育,从而造成人们以新旧不一的道德标准对待今天的事物,进而发生道德界线的混乱,公民道德建设和培养迫在眉睫。

公民道德建设,一方面要靠教育培养,另一方面要靠法律维护。

摒弃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空泛说教,从建立和培养公民最基础的良好社会生活习惯、规则意识、制度制定与执行入手;从最基础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做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唐《永徽律》规定:“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即纠弹之官, 挟私弹事不实者, 亦如之。”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值得借鉴,通过引入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方式保护救助人,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轻易成功。立法部门应出台具体法案,明确对被救反讹人者和肇事推责者予以严惩,以遏制非法冲动,如因讹人事件被司法机关惩处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讹人成本。只有让法律闪耀着道德之光,法律方能不令而行,也惟有道德擎起法律之剑,道德方能大行其道。(陈才)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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