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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社会需要法律“惩恶扬善”
http://wmf.fjsen.com 2014-01-22 15:37  张梁 来源:四川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16日在京联合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1月16日中国文明网)

诚信,是人类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彰显契约精神的市场经济社会,诚信更是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底线。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诚信水平并未随着契约精神的深入普及而同步提高,社会上各种各样违背诚信原则的事件层出不穷:商家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被架空虚置,这是商务诚信的缺失;政府部门对民众作出的承诺无法兑现,空头支票越来越多,这是政务诚信的缺失;慈善机构“美美”迭出,不能遵守善众的委托,这是慈善诚信的缺失;人与人之间尔虞我诈,彼此温暖尊重沦为冷漠型社会,这是公共诚信的缺失……诚信缺失的恶果人人可感,诚信在各个领域的缺失,成为各种信任危机迭出的根源。

诚信缺失根本上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产物。体制不成熟,市场监管不力,是诚信缺失的重要因素。社会和时代变了,传统诚信植根的社会土壤也变了,但支撑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的现代因素却没有形成,或者说是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面对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光停留在道德呼吁层面,显然是无法救赎诚信的。从根本上而言,还是应该重申法律契约精神,明晰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制度建设支撑诚信、重建诚信、保障诚信。

信用制度中,法律信用制度至关重要。在陌生人社会,诚信的道德支撑力有所下降,必须借助更多的法律力量惩恶扬善,通过他律强化自律,才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让讲信用者得实惠,让不讲信用者受损失”,当这样的理念成为一种富有硬度的法律规则,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才会看到希望。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诚信原则才能内化为道德自律,诚信原则才能更广泛的深入人心。

法律保障信用,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个环节,各个环节都很重要。此次,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出台具体、严厉、有力的信用惩戒措施,就是采用法律手段规制不诚信行为。

当下,社会上“老赖”大量出现,这些“老赖”一方面违背诚信原则,因为欠债行为让债权人陷入危机,另一方面自己却奢侈消费、大肆挥霍。这显然是对社会诚信的极大破坏,只有首先让这些人承受不诚信的法律代价,让不守信用者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惩罚,才能引导人们建设诚信社会。

加大法律打击力度,对于建设诚信社会具有极其突出的效果。但,一个社会整体诚信风气和诚信氛围的形成,显然也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惩罚某个个人或者某个企业。从根本上说,建设诚信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都得到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才会看到效果,见到起色,也才有利于社会整体诚信风气和诚信氛围的形成。(张梁)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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