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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一个人的优秀品质,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能够得以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精髓所在。国人长期以来受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形成了恪守承诺、相互信任的良好品德。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活动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失信行为频繁曝光,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强调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深刻理解社会诚信的重要性,探寻重塑和保持社会诚信的途径,是现阶段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社会诚信不论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石。随着我国个人诚信档案系统的逐渐完善,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愈加离不开“诚信”二字。特别是最近“全国个人诚信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通过为个人建立社会诚信档案,记录个人在社会上的诚信、文明行为表现,帮助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判断员工的诚信度和品德素质的高低,以此降低企业招人、用人的风险。同时,对于员工个人而言,不良的诚信记录,势必会给其带来更为昂贵的择业成本。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兴旺的不竭动力。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信誉或信任。在经济体中,只有具备信任的基础,资本才可以有序有效流动。同时,现代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信贷资金,有信才会有贷,试想,若市场经济参与者不讲诚信,借债不还,经济活动将无法开展,更不要谈繁荣兴旺了。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当下,农地的征占、城镇住宅的拆迁、农民工市民化等问题的解决无一不是以社会诚信为基础的,这既要求国家守信使百姓能够安心,又要求百姓守信使各项改革措施能够得到配合落实。可以说,社会诚信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兴旺的不竭动力,是推动城镇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诚信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诚信是每一个小家乃至社会这个大家团结稳定的根本所在,更是社会主流价值观鼓励和倡导的正确选择。“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沦丧、诚信缺失、人性冷漠等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六旬老人陈桂华捡瓶子还万元债务的事件则感动了无数网友。我们应当树立这样的认识:诚实守信依旧是社会的主旋律,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以别人的过错来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只有人人坚持诚实守信,才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促进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正能量”。
那么,如何重塑和保持社会诚信呢?
鼓励诚实守信、宽人律己的优良品德。诚信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在做人做事的经历中慢慢去领悟,让其逐渐化为自己为人处世的习惯,形成行为自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与诚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时常进行自我审视,在待人处事过程中,时时提醒自己要“讲信用、守规矩”,要以诚为本。要将这种品德融入到社会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树立模范典型的方式鼓励人们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养人们恪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促使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
倡导开诚布公、友好和睦的社会风气。为人以诚,待人以信,不仅是个人的内在品质和精神要求,也应该是社会的规范。当前,诚信已经是社会生活对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社会舆论的正确指引,主流媒体的大力关注,网络监控、微信传播等层出不穷的创新方式,能够及时快速地披露、制止背信弃义、弄虚作假之举,给重塑社会诚信提供了正能量。同时,现代传媒技术也为倡导社会诚信、友好和睦的社会风气提供了捷径,通过媒体树标杆、网络选典范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营造克己奉公、恪守承诺的文化氛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之中,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可以背弃商业道德、忽视经济伦理、违背诚信原则的理由。相反,我们更应努力塑造完备的从业规范。对企业而言,要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首先必须塑造良好的诚信文化,它体现了“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的内在性基本价值观”,也是企业开展一切商业活动的基础和保证;对于社会而言,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利于形成团结民众、友好和谐、相互认同、互帮互助的社会关系。通过广泛宣传、舆论引导等方式将诚信植根于民心,使得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团体都能够自觉地把讲诚信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处事的态度和价值观。
强化违法必究、惩罚必严的约束机制。一直以来,诚信被划为道德的范畴,并没有完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的不到位,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失信行为屡禁不止。有鉴于此,应完善惩治失信行为的相关立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强严格执法,威慑失信行为。要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社会诚信的缺失,强调“明规则、定底线”。例如,对于多次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促使其不敢失信、不愿失信。(杜勇 赵诗月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13YJC630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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