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集体主义文化的一个艺术符号,广场舞在形式上整齐划一,在社会心理上体现出鲜明的“群体思维”特征。在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看来,群体的思维容易受到强烈感情和极端感性的活动的支配,因此容易非理性化和缺乏判断力。“群体思维”为“群体极化”提供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后者是指在组织群体中,个人决策因为受到群体的影响,容易做出比独自一人决策更极端的决定。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在群体中之所以更容易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原因在于:一是责任分散,人们可以减少因承担决策责任带来的恐惧感;二是行为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这就是为什么广场舞群体在明知噪音扰民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舞照跳,音乐照闹”,甚至加大音量、与投诉者和干预者进行群体对峙;而反对广场舞的一方,则往往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采取类似抛物、泼粪等极端手段。
其实,处理噪音污染问题并非“无法可依”。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都有警告、罚款的具体规定。广场舞的支持者、反对者和管理者“有法不依”的背后,折射出“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群体极化”的文化表征。
1997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概念,即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里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他将“文化自觉”的要义归结为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他认为,中国文化的特质之一,就是“能想到人家,不光想到自己”;“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有了这样的“文化自觉”,广场舞才能“舞”出和谐,真正成为城市广场的动人风景。(王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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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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