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钓鱼执法’作为一种非法手段,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完全可以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不过,也并非所有的都是错误性行为,有一些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被允许的。”
这就是提供机会型“钓鱼执法”。即行为人原本已有违法犯罪意图,并已完成了违法前的准备阶段,一旦发现机会就会进行违法犯罪。
陈捷表示,“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类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调查’。”
延伸阅读
这两种行为算“钓鱼执法”
其实,在生活中,身边时常会出现涉嫌“钓鱼执法”的情况,看下以下两个小案例,学会区分“钓鱼执法”。
案例一:福州一处文物保护景点,游客在景点内题词现象严重。为对这一陋习加以整治,景点管理方派出了专门的巡视员,佩戴袖标现场巡视。巡视过程中,巡视员A为偷懒,目睹游客B刻完“到此一游”后,上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游客B得到的惩罚是代替巡视员A现场巡视2小时,而如果游客B抓到下一位违章者,便可离去。早在三四年前,在福州的街头交警们也采用相类似的方法处罚闯红灯市民。
对此,陈捷认为,巡视员和交警的这类做法,其实已有浓重的“钓鱼执法”色彩。因为被暂时委托某项执法权的被处罚者,为了尽早脱离处罚,很有可能设下“陷阱”,引诱他人违法。
案例二:运管部门整治出租车营运市场。执法员A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黑的”,上车后到将其指引至预定地点,由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处罚。执法员B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的士,上车后主动告知的哥可以不打车票。随后,执法员B对司机不打票行为进行处罚。
陈捷认为,要分辨上述案例中运管部门是否存在“钓鱼执法’,首先要看司机本人是否主观意识想违法,是否付诸于行动。执法员B主动提醒的哥可以不打车票,是一种暗示和诱导,类似的“微服私访”就是为了执法而执法,典型的“钓鱼执法”。
而黑车司机本身正在进行非法营运,执法员A的行为严格来说,可以被理解为正在进行非法营运调查。不过,作为执法者又充当人证,手段也不够高明。一旦黑车司机得知执法者身份后,也会反咬一口污蔑执法者在进行“钓鱼执法”。“根据经验来看,这样的执法也多以证据不足收场,执法效力大打折扣。执法者A最好的办法,是寻找乘车市民,与其同行,提取证据,让非法营运者无话可说。”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3-11-18福州年轻父母4万元叫卖亲生儿 打拐志愿者参与解救
- 2013-09-18泉港后龙镇:重拳打拐在行动
- 2013-05-03“寻子打拐宣传车”抵福州 寻百位走失儿童
- 2013-05-03“寻子打拐宣传车”驶抵福州 寻百位走失儿童
- 2013-02-25福建乡村将建打拐信息员队伍 协助公安机关打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