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房产源于婚前财产
仅归丈夫所有
近日,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与小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思明区房产属大力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夫妻俩对这套房产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因此仍是大力的个人财产。
从大力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可以看出,海沧区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红对此不可否认。因此,海沧区房产虽然是大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大力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大力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大力应返还小红在思明区房产装修上的投入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的借款5.6万余元,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大力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小红每月有退休金,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且小红的女儿也在厦工作生活,小红主张其为了生活需要而向他人借款并不符合常理,这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大力返还妻子小红装修款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法】
夫妻财产分割
打破时间“区分点”
办案法官分析说,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死板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