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朱利军
离婚争房产 老夫少妻上法庭
法院判决:购房款来源于丈夫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厦门日报
【本案看台】
丈夫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房产出售并重新购置了另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了房子的归属,这对夫妻闹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
2009年,68岁的男子大力与49岁的小红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他们都是“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小红对大力婚前个人拥有的一套位于思明区的房产进行装修。同年年底,大力以7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产出售给他人。2011年,大力以7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沧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大力个人名下。为此,大力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1.36万元。 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2012年4月,大力向法院诉求与小红离婚。
焦点: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大力“二婚”前在思明区拥有一套房产,“二婚”后将这套房产变卖,再将卖房所得的这笔资金购买一套海沧区的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大力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应属于“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呢?
大力诉称:虽然海沧区房产在婚后购买,但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红没有出资,这套房产应视为他婚前个人房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红无权分割。
小红则辩称:她同意离婚,但海沧区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思明区房产虽为大力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她对装修亦有投入,大力起码要返还她3万元。法庭上,小红还提及大力将她赶出家门,她为生活需要借款5.6万余元。为此,小红向法院诉求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6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