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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消费维权单位针对车内空气污染发表消费观点
http://wmf.fjsen.com 2013-11-11 00: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就中央电视台对奔驰、宝马等豪华汽车车内存在异味、车内空气污染严重等问题的报道,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19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发表消费观点:

一、车内空气质量的好坏关乎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驾乘空间是汽车生产厂商必须承担的责任,汽车生产厂商应设身处地为消费者安全着想,在追求利润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环境保护、人文关怀和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等社会责任方面尽职尽责;

二、汽车生产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赚取丰厚利润的同时,不应该“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更不能对我国消费者尤其是消费者群体提出的诉求,采取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的态度。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企业也应保证它的产品质量是安全的,而不应该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标准缺失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以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认真对待车内空气污染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因为车内空气污染的“祸根”一般是在车辆生产过程中“种”下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很难根本消除,而且汽车消费者一般也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处置能力,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污染治理承担第一责任,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空气污染物释放性能的检测、监控体系,在车辆制造过程中选择环保绿色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切断车内空气污染源;

四、汽车相关行业组织要加强引导,强化汽车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敦促汽车厂商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尤其是要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力度,使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能够自我约束,不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而牺牲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从而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五、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并在标准中适当增加有机屋挥发性的检测项目,而且检测方法也应增加模拟车辆实际使用时的状态。另外,还应加强对汽车厂商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产品缺陷的产品应采取强制召回等措施,督促汽车厂商重视车内空气质量,更好地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促进我国汽车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持续繁荣。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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