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车客运管理等当前道路运输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该《条例》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交车
变更线路需提前五日公布
城市公交与老百姓出行息息相关,也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从政府加强公交建设、组织编制公交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行为准则等方面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条例》还明确,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安全驾驶,规范作业,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将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
未经同意不得拼车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涉及面广,服务质量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此次《条例》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设置了专章进行规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法律责任,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不得有的十种情形: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违反上述三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违反上述两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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