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索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裴某"MP-3播放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裴某是名称为MP3播放机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在2011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的专利权权利要求3-6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也就是说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曾经宣告了裴某对MP3播放机的涉案专利继续维持有效,起诉索尼公司制造销售的头戴式MP3播放器落入了自己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请求判例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评审时索尼辨称他们并未制造涉案侵权产品,仅仅是实施了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行为,而且他们认为产品没有落入裴某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裴某的诉求。
在庭审中法院也对专利进行了比对,佩某状告索尼公司构成等同侵权,被诉的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不出构成侵权,但是它的实质和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通,也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而索尼公司对此是不予认可的,认为这个专利要求中的6这一项属于组合性发明,几乎没有什么创造性,所以认为对这种范围等同范围的认定应该严格的限制,这是当时双方的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索尼公司的技术手段将包括电池容纳部分的第一个壳体放置到第二个扬声器的部分,改变了电池的位置,但是这个技术手段所发挥出的功能和实质性的效果是没有改变的,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但是这个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分别构成了等同,分别构成的等同。
该产品法院最终还是认为落入裴某所谓的等同保护范围之内,其权力等同范围保护之内,所以认为索尼公司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裴某的专利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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