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员正对违规设立在公共绿地上的广告牌进行拆卸
据介绍,此前福州市园林局已对存在违规广告牌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于本月18日向违规设立广告牌商家及个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限期10日内对公共绿地内的违规广告牌进行自行拆除。对超过限定期限仍未拆除的广告牌,福州市园林局执法支队将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未限期拆除的广告牌予以强制拆除。
“福州市园林局并未审批允许任何商家在公共绿地上设立商业广告牌,因此目前道路两边所有设立在公共绿地上的商业广告牌均为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福州市园林绿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大队队长高春宝表示,违规广告拆除后园林局相关部门将会派人对受损的绿化地进行恢复植绿。
据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天执法队员就已拆除违规设立的商业广告牌37面,另有19面违规广告牌其当事人已承诺自行拆除。明起,园林执法部门将在晋安、台江、鼓楼等路段持续开展侵绿违规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福州市园林绿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希望,广大市民及商家能够自觉维护我们的园林绿化成果,如果发现周边存在侵占或破坏园林绿化的现象,可以及时向执法队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87332110
相关法规条例链接:
一、侵占城市园林绿地违规设立广告牌的行为,违反: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
2、《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二、违规商家或个人限期未自行拆除的,市园林执法支队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