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车主在停车超过3分钟时熄火灭车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10月24日《新京报》)
“停车超3分钟熄火”的理论很丰满——明显减少尾气排放,北京市每年可省34万吨汽油,每天停启10次内不会有影响……如此“百利而无一害”之举,理应成为汽车时代的环保自觉,可以写进“车德”范畴,或者让其成为汽车文明的驱动器。在道德领域里不仅可以有,并且存在即合理,一概大力倡导。然而,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否必需?这应该是立法听证会的关键。
理论很丰满,操作很骨感。比如,“尿歪罚款”写进深圳市的地方法规之后,有人发明一种“尿不歪”进行调侃与讽刺;再比如,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亲情的裂缝、现实的境况,也让法律操作沦为奢望……在开门立法的背景下,民意民智参与其中,但不少意见与建议并未成为立法的有效资源。在此,必须重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现实意义。
如果“停车超3分钟熄火”入法,也会给执行法律带来难度。正如有关专家所言,不具可操作性。清洁空气,人人有责,放之四海而皆准,可是别忘记主要责任及其承担者。这里面涉及政府责任与公民责任的关系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无疑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履行更多的环保义务,这应该是立法的核心内容。至于停车熄火,以及改良烹饪技术等,不必大张旗鼓地侵占立法资源。
停车熄火入法可能是走向另一个极端,驶入“法制技术主义”轨道。法制技术主义的基本特点在于,把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寄托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试图以复杂繁琐的法律规范来掩盖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法制技术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热衷于建设法制轨道,但往往忽视了法制轨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立法大而全,事无巨细,往往事与愿违。
诚然,建设法治社会,立法需要“加大油门”,但是,法制技术主义有必要“停车熄火”。法治社会,不在于法律法规的量,而在于质,更在于含金量,更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鉴于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至关重要,而在立法阶段凝聚社会共识是基础。(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