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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海鲜不检测最高罚两万 厦门水产批发管理规定明年施行
http://wmf.fjsen.com  2013-10-25 14:27:44  来源:厦门网
    

查证有渠道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行为遭禁止。经营者必须建立交易台账,如实记载水产品的信息

产品有保障

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产品不能进场销售,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不能销售.如有卖海鲜不检测、没有根据规定公布信息或者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运营企业将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文/本报记者 沈彦彦

厦门日报讯 近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市施行。1996年10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101号、第127号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质量安全信息须及时公布

根据新通过的《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必须设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场交易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发现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控制相关产品并及时报告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同时,公布市场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

管理方将按要求定期对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

如有卖海鲜不检测、没有根据规定公布信息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企业将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水产品将有“身份证”

记者还了解到,《规定》对经营者也有了系统的要求,包括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

此外,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水产品查验制度,按照规定索取或者提供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可追溯的产地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

《规定》要求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交易台账,如实记载水产品的名称、种类、来源(包括产地、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数量、流向等信息。未如实记载信息建立台账的经营者,也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水产品包装或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对活(鲜)水产品还应当标明捕捞或者养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果包装不按规定标明信息的,经营者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产品不得入市销售

《规定》对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也有了明确规定:首先是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能进场销售;其次,属于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不能销售;第三,其他依法不得交易的水产品也是不允许进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每个月进行抽查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经营者将立刻被要求暂停该水产品的交易。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责令暂停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水产品,将面临永久不得交易的处罚。

鼓励设直销点或直销专区

《规定》还鼓励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水产品直销点或者直销专区。鼓励台湾地区及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水产品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

据悉,所有监督抽查都是免费的,批发市场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查证有渠道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行为遭禁止。经营者必须建立交易台账,如实记载水产品的信息

产品有保障

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产品不能进场销售,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不能销售.如有卖海鲜不检测、没有根据规定公布信息或者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运营企业将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文/本报记者 沈彦彦

厦门日报讯 近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市施行。1996年10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101号、第127号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质量安全信息须及时公布

根据新通过的《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必须设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场交易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发现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控制相关产品并及时报告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同时,公布市场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

管理方将按要求定期对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

如有卖海鲜不检测、没有根据规定公布信息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企业将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水产品将有“身份证”

记者还了解到,《规定》对经营者也有了系统的要求,包括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

此外,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水产品查验制度,按照规定索取或者提供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可追溯的产地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

《规定》要求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交易台账,如实记载水产品的名称、种类、来源(包括产地、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数量、流向等信息。未如实记载信息建立台账的经营者,也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水产品包装或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对活(鲜)水产品还应当标明捕捞或者养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果包装不按规定标明信息的,经营者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产品不得入市销售

《规定》对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也有了明确规定:首先是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能进场销售;其次,属于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不能销售;第三,其他依法不得交易的水产品也是不允许进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每个月进行抽查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经营者将立刻被要求暂停该水产品的交易。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责令暂停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水产品,将面临永久不得交易的处罚。

鼓励设直销点或直销专区

《规定》还鼓励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水产品直销点或者直销专区。鼓励台湾地区及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水产品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

据悉,所有监督抽查都是免费的,批发市场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责任编辑: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