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将有“身份证”
记者还了解到,《规定》对经营者也有了系统的要求,包括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
此外,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水产品查验制度,按照规定索取或者提供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可追溯的产地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
《规定》要求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交易台账,如实记载水产品的名称、种类、来源(包括产地、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数量、流向等信息。未如实记载信息建立台账的经营者,也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水产品包装或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对活(鲜)水产品还应当标明捕捞或者养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果包装不按规定标明信息的,经营者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产品不得入市销售
《规定》对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也有了明确规定:首先是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能进场销售;其次,属于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不能销售;第三,其他依法不得交易的水产品也是不允许进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每个月进行抽查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经营者将立刻被要求暂停该水产品的交易。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责令暂停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水产品,将面临永久不得交易的处罚。
鼓励设直销点或直销专区
《规定》还鼓励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水产品直销点或者直销专区。鼓励台湾地区及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水产品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
据悉,所有监督抽查都是免费的,批发市场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