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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年过七旬的黄阿伯是名退休教师,每月有3000余元退休金,但还是坚持把两儿两女告上法庭,列出清单索要赡养费等。
清单中除赡养费外,还有多个其他项目,如每月保姆护工费3000元、每年过节费5000元、每年旅游费5000元、一次性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等。
阿伯关于旅游费和过节费等部分请求被石狮法院一审驳回。阿伯上诉,泉州中院近期将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老伯列六项维权单
黄阿伯是安溪人,今年73岁,膝下育有两儿两女。2009年,黄阿伯与老伴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阿伯受伤。而后,黄阿伯夫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父子关系不融洽的大儿子黄先生支付全部住院费用。夫妻俩之后分居生活。
黄先生在石狮工作,月薪4000多元。今年4月,黄阿伯将自己的两儿两女告上石狮法庭,索要赡养费等等。
在起诉状上,黄阿伯列出了详细的维权清单(详见图表):
【庭审】老伯只起诉大儿子
本案一审的庭审中,阿伯称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而“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支撑自己的生活”。
事实上,黄阿伯每月可领取3210元退休工资。但阿伯称,大儿子黄先生对他未尽赡养扶助义务。庭审中,黄阿伯称放弃对其他三子女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判令大儿子黄先生履行赡养义务。此外,黄阿伯还自称,其老伴曾告诉他大儿子不是其亲生,他精神受到损害,所以主张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此,黄先生则表示并无不赡养之事实,他每年都给父亲3600元生活费,最近几年还每年支付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旅游费用,且还负担老家所有的礼尚往来款项。“父亲每月有退休工资,还有租房收入和本人每月支付生活费及平时逢年过节所给钱物,他生活不是没有着落,而是很好”,黄先生说。
【判决】仅支持赡养费一项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仅是民族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含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及提供医疗费用等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庭审自愿放弃要求除黄先生外的其他三子女赡养义务,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应当承担赡养费用数额为全部子女应承担的1/4。根据福建省相关标准,黄先生每月应支付其父生活费168元,判决其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半年赡养费1008元。
法官解释,黄先生此前是否支付高额赡养费不影响本案判决,自判决之日起,黄先生应按判决数额履行。
对于黄阿伯主张的护理费、保姆护工费,因其未能证明行动不便确需雇请保姆等,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黄老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他也未能证明子女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法院也不予支持。
对于旅游费、过节费,法院认为并非法定的赡养必需费用,要求子女参加家族活动并非阿伯的民事权利,因此也不予支持。
赡养维权清单
1.请求法院判令子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8000元和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子女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姆护工费3000元;
3.自今年起,5年内,每年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旅游费用5000元;
4.子女每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节费(春节1000元、清明节800元、端午节200元、国庆节1000元、中秋节1000元、父亲节1000元);
5.子女在原告逝世后,料理原告后事;
6.被告按时参加各项家族活动。
责任编辑:陈楠 |